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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妻子能要求醫院繼續為其實施試管嬰兒手術嗎?

民事法律事務
來源: 小軍家事團隊/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作者:未知瀏覽:時間::2022-06-02

編者說:

孩子是兩人愛情的結晶,也是親人之間的聯系。丈夫去世后,妻子要求醫院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違反“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

 

楊某及其丈夫朱某1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就是為了生育子女,雖丈夫朱某1已經死亡,但在案涉醫療服務中簽署了多項知情同意書,從依法保障生育權和有利于患者的倫理原則考量,不應拘泥于在胚胎移植手術時朱某1未簽字這一形式,朱某1未簽字,亦不必然對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妨礙。此外,楊某作為喪偶婦女,有別于規范所說的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的概念,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與其丈夫朱某1于2017年12月5日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小孩,亦未領養小孩。2020年10月起,楊某和朱某1因女方患×××癥至被告星輝醫院診治,在被告星輝醫院進行誘排助孕2次后均未孕,男方檢查提示×××比例高,女方有原發性不孕癥等。

2021年6月23日,楊某和朱某1至被告星輝醫院要求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助孕,并簽署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書》及一系列相關的知情同意書,包括《胚胎情況告知書》《囊胚培養告知書》《胚胎冷凍告知書》《宮內減胎知情同意書》等。2021年7月,被告星輝醫院分別為楊某、朱某1進行取卵術、取精術,獲卵17枚,經醫院胚胎培養及胚胎冷凍,最終形成1枚D3胚胎、2枚囊胚。

2021年9月,原告楊某因身體原因不具備手術條件未能至被告星輝醫院進行胚胎移植,現尚有1枚卵裂胚和2個囊胚均低溫冷凍保存于星輝醫院。此外,楊某、朱某1至星輝醫院要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助孕過程中,還向被告星輝醫院簽署了《免責聲明》《夫妻合法生育承諾書》《夫妻身份證明合法承諾書》《特殊病情告知書》《取卵術后需留觀告知書》《胚胎情況告知書》《短時受精聯合補救ICSI知情同意書》《使用動態成像系統進行胚胎培養及觀察的知情同意書》等。

2021年12月1日,原告丈夫朱某1因病去世。原告楊某至被告星輝醫院要求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被星輝醫院予以拒絕。故原告提起訴訟。

訴訟中,朱某1父親朱某、母親伍某當庭陳述朱某1系獨生子,現朱某1身亡,作為父母希望朱某1能延續血脈,支持原告進行胚胎移植生育小孩,并認為有能力撫養好小孩。原告楊某當庭表示其系小學教師,有穩定工作和一定的經濟收入,有能力撫養、教育好小孩,并提供×××小學證明,證實其在該校任教。

 

法院裁判

 

本案爭議在于朱某1去世后,原告楊某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是否違反有關倫理道德,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醫患雙方之間的相關醫療服務合同是否應當繼續履行。

首先,楊某及其丈夫朱某1與星輝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就是為了生育子女,雖然原告丈夫朱某1已經死亡,但在案涉醫療服務中簽署了多項知情同意書,并進行培育和冷凍胚胎的事實,均表明了朱某1明確要求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反朱某1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沒有立即實施胚胎移植,僅是楊某身體原因,既有的醫療服務合同尚未完成,原告楊某作為患方主體之一單獨要求星輝醫院繼續履行其夫妻早已與星輝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并不違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則,星輝醫院應基于原告×××的病理因素和目前家庭實際情況,從依法保障生育權和有利于患者的倫理原則考量,不應拘泥于在胚胎移植手術時朱某1未簽字這一形式,朱某1未簽字,亦不必然對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妨礙。

其次,雖然孩子出生后沒有親生父親,可能生長在單親家庭,并不意味著必然會對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且目前并沒有證據證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存在醫學上、親權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另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后代與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家庭倫理、道德義務等,且原告要求繼續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取得了朱某1父母的同意,愿意承擔包含道德、倫理在內的法律上的義務。故星輝醫院繼續為楊某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并不違反保護后代的原則。

再者,楊某和朱某1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楊某進行生育并不違反國家生育法律法規。而楊某作為喪偶婦女,有別于規范所說的要求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單身婦女”的概念,不違反社會公益原則。

最后,最終形成的1枚卵裂胚和2個囊胚均低溫冷凍保存于星輝醫院,不存在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綜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要求星輝醫院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為其移植胚胎,既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反映,亦具備可履行的內容,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故對于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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