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it0d4"></pre>

<th id="it0d4"><sup id="it0d4"></sup></th>

<code id="it0d4"></code>

北京市中喆律師事務所

您的位置> 中喆律師事務所 > 法律熱點 > 正文

將房產遺贈給保姆,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有效!

民事法律事務
來源: 北京審判信息網作者:未知瀏覽:時間::2022-07-04
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原登記在王某2名下,為王某2個人財產。張某自2012年開始作為保姆照顧王某2的日常生活。2017年王某2與張某簽訂保證書、王某2立下房產遺囑系在見證人見證下所立,應為張某與王某2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在王某2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醫,王某2去世后張某將其火化并購置墓地后安葬,承擔了對王某2生養死葬的義務,理應享有受遺贈涉訴房屋的權利。

王某1、崔某上訴主張張某與王某2系非法同居關系,《房產遺囑》的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對此,法院認為《房產遺囑》系王某2生前處分其財產的意思表示,遺囑本身對于財產的處分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故對王某1、崔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以往違反公序良俗案的被繼承人有配偶,而本案被繼承人無配偶,不管保姆是否有婚姻或者同居,其對于被繼承人承擔了生養死葬義務,應享有遺贈房屋的權利。

基本案情
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13民初225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受贈遺贈人王某2名下涉案房屋。
一審查明
   涉案房屋原登記在王某2名下。為王某2個人財產。
王某1系王某2之子。根據王某2人事檔案顯示,崔某系王某2之女。張某自2012年開始作為保姆照顧王某2的日常生活。
2017年9月4日,張某(保證人)與王某2(被保證人)簽訂《保證書》,主要內容如下:“保證人張某對被保證人王某2做出如下恰如期份的承諾:1.承諾對被保證人今后的衣食住行作出合適的安排;2.承諾每日的飲食保證接近被保證人的口味、營養,以保持健康為準責;3.承諾及時對被保證人的健康情況進行了解,有事情況及時送醫;4.承諾對被保證人的身后之事認真按被保證人的心愿完成;5.本保證壹式貳份,兩份各自具有同等效力。保證人:張某,被保證人:王某2。日期:2017年9月4日。”
2017年9月5日,王某2在他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立有《房產遺囑》,內容如下:“現因立遺囑人年事已高,為避免后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因此趁現在精神清醒,特立下本遺囑。一、關于本遺囑。1、訂立本遺囑時,立遺囑人身體狀況良好、精神狀況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本遺囑確立的所有內容均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未受到任何脅迫、欺騙;3、本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合法取得、有處分權的個人財產;4、在本遺囑訂立前,立遺囑人沒有對本遺囑涉及的財產與他人簽訂過任何遺贈撫養協議。二、本遺囑所涉遺產。1、立遺囑人于2002年9月取得了位于順義區房屋產權,房屋建筑面積36.5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順私字第X號。2、立遺囑人自愿將該房產贈與張某個人。3、受贈人(即繼承人)必須對贈與人盡到贍養義務,否則贈與人(立遺囑人)有權取消本遺囑確立的受贈人的繼承權。三、其他。1、上述房屋按本遺囑所列明的方式進行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爭議。立遺囑人:王某2。見證人:張某1。見證人:魏某。受贈人(即繼承人):張某同意按該遺囑進行繼承。本遺囑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時間:2017年9月 5日。”該房產遺囑為打印遺囑,立遺囑人姓名信息、遺囑所涉遺產為手寫填充內容。立遺囑人王某2、見證人人張某1、魏某、受贈人張某簽字并按捺手印。
王某2因病由張某送醫,2018年1月8日,王某2因急性心肌梗死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去世,張某于2018年1月14日將王某2火化并料理后事,并將王某2安葬。2019年7月31日,張某在北京晚報登報尋人啟事,尋找王某2之子未果。
王某2去世后,王某1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王某1、崔某依法繼承王某2名下的涉訴房屋,雙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額。因王某1表示不能向法院提供崔某的送達地址,經一審法院依公告送達后缺席進行了審理,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2255號判決:“確認順義區櫻花園201房屋由王某1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由崔某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
張某知悉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作出后,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王某1對張某提交的房產遺囑和保證書的真實性不認可,申請對房產遺囑和保證書是否為王某2本人簽字進行筆跡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對王某1申請事項進行鑒定。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向一審法院發送不予受理函,認為:本案現有樣本材料數量不足,且缺少與檢材標稱相近的樣本材料,現有樣本比對條件不充分,不滿足我中心樣本比對條件,故對于本案鑒定我中心不予受理。經詢問,雙方均無法提交其他檢材,王某1稱因不具備鑒定條件,不再申請鑒定。
為證明保證書及房產遺囑的真實有效,張某向一審法院遞交見證人魏某視頻證言,證明房產遺囑的訂立過程。并申請見證人張某1出庭作證,張某1證明:“簽署協議當天,應該是2017年夏秋季節,具體日期不記得了,在王某2居室里,之前張某找過我,說老王寫遺囑需要證人,說是讓我去聽一聽,我們是鄰居,平時伺候老王我也知道,我覺得沒有不可以的,我作為證人在現場看一下具體的情況,我要證明簽署協議的時候當事人是否是健康的,精神正常的,看看有沒有外力的脅迫,我上午九點鐘就過去了,我進去后老王一拱手,說是跟我添麻煩了,說不是賣房,說是寫房產遺囑,需要證人在場,當時給我的印象,王某2精神很好,在場的有王某2、我、還有一個女人我不認識,說是也是我們小區的,還有一個男的,負責溝通,給我的印象是雙方都很認真,老王認真看,雙方滿意達成協議后雙方簽字,我認為就完成了,完成后我就回去了。”
張某認為證人參與了協議簽署的整個過程,證人提到了王某2的行為能力以及語言能力是正常的,因此王某2和張某均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產生效力。王某1、崔某認為證人證言證明房產遺囑簽署的過程,證人去的時候沒有參與書寫打印,對于遺囑,沒有跟老人宣讀,證明修改的是保證書,結合上一個見證人,魏某的證言,二人都沒有見證書寫打印,所以是無效的,保證書書寫的是4號,保證書和房產遺囑都是張某和她家人事先制定好的,讓見證人簽字,見證人起不到見證作用,遺囑無效。證人陳述是男人寫的和說張某女兒寫的是有出入的。
王某1、崔某提交病例及燃氣繳費記錄,證明張某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對此張某不予認可。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在王某1訴崔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張某未能參與,未遞交保證書和房產遺囑,導致判決發生錯誤,該判決應予撤銷。
張某請求受遺贈涉訴房屋系請求撤銷(2020)京0113民初2255號民事判決書的權利基礎,一審法院依法合并審理。
關于房產遺囑的性質。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的主體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即法定繼承人。遺贈是指自然人在生前訂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國家、集體,而于其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是一種無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及財產的遺贈為內容的協議。即由遺贈人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指定在其死亡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而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雙務有償法律行為、具有優先性。綜合本案事實,可以認定房產遺囑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保證書和房產遺囑系在見證人見證下所立,應為張某與王某2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在王某2生前照料其日常生活、生病送醫,王某2去世后張某將其火化并購置墓地后安葬,承擔了對王某2生養死葬的義務,理應享有受遺贈涉訴房屋的權利。
據此,一審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2255號民事判決書;
二、確認涉案房屋歸張某所有。

上訴意見

王某1、崔某上訴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房產遺囑》的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張某要求按照遺囑接受遺贈財產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張某在法庭自稱是王某2的妻子,雙方系同居關系。在與王某1、崔某因房產問題報警后,多次向警官聲明其系王某2的妻子、張某以妻子的身份向北京地壇醫院申請了王某2的死亡證明、張某提供的李某證人證言明確寫明王某2系張某愛人。而根據4085號民事判決,張某與案外人褚某于2000年11月8日結婚登記,2018年9月21日褚某去世,二人未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張某與褚某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而張某向民警、法官、王某1、崔某等人隱瞞其已婚事實,多次謊稱系王某2妻子身份,并表示王某2遺言中認可其妻子身份,但王某22018年1月8日去世,醫院記錄王某2早已喪失意識,無任何證據證明張某與王某2身份關系。另外,結合張某已婚的事實和上述張某的說法,張某與王某2系非法同居關系。張某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規范,與王某2長期非法同居,其行為即違背了我國現行社會道德標準,亦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屬違法行為。王某2基于其與張某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訂立遺囑,將位于北京市順義區房屋贈與張某,以合法形式變相剝奪了王某1和崔某的合法財產繼承權,使張某基于非法同居關系而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二、王某2本人不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房產遺囑》系無效遺囑。遺囑生效的首要要件是立遺囑人行為能力,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而王某2患有雙耳聽力障礙,交流困難,言語不利2年,并且已經持續多年,所以王某2本人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
三、《房產遺囑》從性質、形式等方面來說,均不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遺囑。本案中兩位見證人均表示未參與遺囑的草擬、擬定、定稿、打印的過程,不能證明是王某2處分自己遺產的真實意思,故代書方式、代書人身份的規范要求等方面均存在瑕疵。關于代書人,張某與見證人張某1二人說法存在不一致,但能夠確定遺囑非王某2本人打印,非見證人魏某、張某1打印,打印時見證人和王某2均不在場,遺囑是在其他地方打印,遺囑上其他內容的填寫非王某2、見證人書寫,說明遺囑上無代書人簽字,過程明顯存在瑕疵,而且張某也沒有錄音錄像、代書草稿等其他證據予以彌補。張某提交的照片無法證明王某2是在簽署自己的名字,照片中只體現王某2手持第二頁空白簽字頁,無法證明在場人員向王某2出示或王某2審閱了《房產遺囑》主要內容,張某提交的《房產遺囑》雖有王某2名字,但不能當然的視為王某2對遺囑內容的認可。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遺囑主要內容上并無相關人員簽字,應屬無效。四、《房產遺囑》和《保證書》之間不存在關聯性,張某與王某2不構成遺贈撫養關系,一審法院將《房產遺囑》認定為具有遺贈撫養協議性質錯誤。首先,兩份協議中并無相關的條款約定二者之間是依附關系;其次,《房產遺囑》中簽字的兩位見證人,未見證《保證書》的形成過程,也未在《保證書》上簽字確認。另根據4085號民事判決,張某配偶褚某本人親筆書寫的多份材料提到張某有推搡、打罵、虐待配偶、逼迫配偶簽協議等行為,不盡夫妻間扶助義務。因此,不排除王某2僅僅為了防止張某作為保姆不履行照顧義務,才與張某之間達成《保證書》。
五、張某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贈與,已喪失權利。王某2于2018年1月8日去世,王某2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房產遺囑》等相關材料均被張某持有,張某明確知情王某2的死亡時間。按照法律規定,張某應當于60日內(即2018年3月8日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但張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規定,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張某提交的2019年7月31日北京晚報的證據,首先,已明顯超過時效,其次,從內容上也無法證明張某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因此,張某對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權利。
六、一審法院審理認定事實部分的錯誤,列明如下:1.認定張某從2012年開始作為保姆照顧王某2的日常生活系錯誤的。張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2012年開始照顧;其次,張某提交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病歷的證據,體現張某信息的時間從2016年9月開始;再次,在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間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住院病歷中記載病情陳述者為患者本人及鄰居,聯系人并非張某,病歷記錄首次病程記錄醫生杜某簽字的記錄時間2016年6月16日,記載“因高齡,患者無親屬,平時均為鄰居照顧”,能夠反映出2016年9月16日前,王某2并無固定人員照顧日常生活起居。2.一審法院認定王某2的行為能力和語言能力是正常的錯誤。首先,在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26日期間的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均記載“仍雙耳聽力障礙,交流困難”,2016年9月25日王某2出院,對于王某2雙耳聽力障礙并未治愈。其次,2018年1月8日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醫療記錄顯示,聯系人張某,病史提供親友,主訴:言語不利2年。以上證據均可證明王某2的行為能力和語言能力是受限的。3.一審法院采納見證人魏某、張某1部分證人證言,未客觀、全面反映兩位見證人真實陳述的情況。見證人魏某未出庭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其在視頻中明確提到“他們把協議都搞好了,我們做證人就去簽個字”,作為見證人卻并未見證王某2口述遺囑的過程、遺囑草擬、擬定、定稿、打印的過程。所以對于其證明遺囑的訂立過程顯然不能采納。張某1所述的“具體改的內容我不清楚,怎么改的我不清楚”、“遺囑我去的時候已經在桌子上擺著了”、“當天說的都是客套話,和遺囑無關的話”、“我沒有看到別人寫字,我只知道我簽了字”、“除了簽字之外,別的字我沒有簽過。除了我的簽字,遺囑上添加的字不是我寫的”。以上內容所反映的情況,明顯是違反遺囑強制性規定,而且見證人張某1并不能證明在場人員向王某2宣讀或王某2親自審閱了《房產遺囑》。
張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王某1、崔某的上訴請求。
1.《房產遺囑》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并具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性質。
2.王某2生前意識清晰,意思表示真實,遺贈撫養協議內容真實有效。
3.王某1、崔某忽視《房產遺囑》內容,存在斷章取義定性,曲解王某2訂立《房產遺囑》的目的和初衷。
4.張某在與王某2簽署《保證書》、《房產遺囑》前就已經照顧王某2很長時間,王某2基于此信任張某,并把自己日常照料以及死后安葬事宜交由張某負責,并簽署遺贈撫養協議。
5.張某認可照顧王某2時,存在其他婚姻關系,但并不能據此說明張某與王某2是非法同居關系,而應屬于雇傭關系。王某2感恩張某對其的關心和照料,愿意將個人房產給張某。
6.王某1、崔某并未承擔任何贍養老人的義務,如讓其二人享有房產權利,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審判決
本院二審期間,王某1、崔某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4085號民事判決,證明案外人褚某與張某于2000年11月8日登記結婚,褚某于2018年9月21日死亡,雙方并未通過協議或者訴訟離婚;證據2.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病危通知書、尸檢知情同意書;證據3.2021年5月4日民警出警錄音;證據4.李某證明(復印件);證據2至4共同證明張某隱瞞已婚事實,多次對外謊稱(向民警、租戶、醫院、鄰居等人)系王某2的妻子,結合張某已婚事實和其個人說法,張某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規范,與王某2長期非法同居,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證據5.2016年6月13日至6月16日王某2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住院病歷,證明住院病例中記載病情陳述者為患者本人及鄰居,聯系人姓名高建芳,病例首次記錄醫生簽字時間2016年6月16日11點,記載因高齡、患者無親屬,平時均為鄰居照顧,能夠證明出院前王某2并無固定人員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另證明王某2左右耳均聽力障礙;證據6.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26日王某2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住院病案,證明王某2此次住院直至出院,其被診斷為雙耳聽力障礙,交流困難,并未治愈;證據7.2017年6月26日至7月11日,王某2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住院病歷,證明王某2此次住院左右耳仍聽力障礙,出院診斷腦萎縮,結合其雙耳障礙,言語不利情況,證明王某2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證據8.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醫療記錄,證明王某2言語不利已2年。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張某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全部證據鈞形成于本案訴訟之前,不屬于新證據。證據1.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與本案無關;證據2.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將患者關系填寫為夫妻,是為了順利就醫以及辦理后事方便;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違法錄音不能作為證據采信;證據4.李某只是小區鄰居,偶爾見到王某2及張某,但她清楚張某有配偶,只是不清楚具體姓名;證據5.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張某讓高某開車將王某2、張某送到醫院。王某2存在聽力障礙,但并不影響王某2的行為能力;證據6、證據7、證據8,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王某2由于高齡存在聽力障礙但并不影響其行為能力,上述證據并未顯示王某2存在言語不利,而且所有的入院病例和出院病例體格檢查都是神志清。
張某二審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李某宣讀證明的視頻;證據2.李某出具的證明,上述證據共同證明李某對之前書寫的證明進行了補證,李某了解張某有自己的配偶,只是基于保姆關系照顧王某2,因不清楚張某配偶姓名,寫成是王某2的愛人。王某1、崔某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為: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目的鈞不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將結合本案其他事實綜合認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二審爭議焦點為涉案《房產遺囑》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王某2雖以訂立《房產遺囑》的方式對涉案房產進行處分,但因張某并非王某2法定繼承人,且遺囑中對于涉案房屋表述為贈與張某,故結合受贈人身份以及遺囑內容,《房產遺囑》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構成要件,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房產遺囑》具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是正確的。
王某1、崔某上訴主張張某與王某2系非法同居關系,《房產遺囑》的內容和目的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對此,本院認為《房產遺囑》系王某2生前處分其財產的意思表示,遺囑本身對于財產的處分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故本院對王某1、崔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對于王某1、崔某上訴主張王某2不具備訂立遺囑的身份條件,系無效遺囑一項。本院認為王某1、崔某雖舉證證明王某2生前患有聽力障礙、言語不利等疾病,但現無證據證明王某2訂立遺囑時不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且一審中見證人張某1作證稱:“王某2精神很好.....,老王認真看......”。故結合以上事實,現并無證據證明《房產遺囑》因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欠缺而具有無效情形,故本院對王某1、崔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予采信。據本案已查明事實,張某于王某2生前對其進行照料,死后對其進行安葬,履行了受遺贈人的義務,故一審法院認定張某享有受遺贈涉案房屋的權利,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王某1、崔某申請本院向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地壇醫院調取王某2入院、救治、死亡、離院等過程的監控錄像,因上述事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并無必要關聯,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王某1、崔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v天堂男人天堂无码在线
<pre id="it0d4"></pre>

<th id="it0d4"><sup id="it0d4"></sup></th>

<code id="it0d4"></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