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時
通知小鄭被錄用了
結果臨到簽合同時
公司卻因為招到一個更合適的人
就不要他了
小鄭便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個案件。
今年5月,小鄭看到了廈門某科技公司(簡稱科技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專門從福建泉州趕來廈門,分別參加了兩輪面試。5月8日,第二輪面試后科技公司口頭通知其面試通過,兩天后,便收到對方微信發來的錄用通知,要求他于5月17日辦理入職手續。
然而,過了兩天,小鄭又收到消息——這個崗位暫時不需要人手了。小鄭進一步了解后才知道,原來是因為公司招到了更適合該崗位的人。于是,小鄭將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小鄭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口頭協議,他也作了準備,甚至還拒絕了另外一家公司的錄用邀請?,F在公司突然反悔,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綜上,小鄭要求該公司賠償:試用期3個月的工資損失;因拒絕其他公司的錄用而造成的損失;因面試產生的交通費,共計1.7萬余元。
科技公司辯稱:他們確實給小鄭發了錄用通知,之所以最終沒有錄用他,是因為公司董事長看完他的簡歷認為不合適,遂否決了。其次,對于小鄭所稱其被其他公司錄用的說法,雖然他提供了聊天記錄,但并不能證明其拒絕的是工作機會還是面試機會,其提出的損失計算也沒有依據,交通費則本應由求職者承擔。
小鄭提出異議,稱面試過程中從來沒有提到還有董事長這一關。法官詢問被告:“既然還需要董事長點頭,為什么就先發錄用通知給原告呢?”科技公司這才承認,是行政部門的失誤。
法院審理認為,在勞動關系的建立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雙方已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小鄭對此產生信賴利益,并放棄其他工作機會,之后科技公司卻無正當理由取消錄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的數額,法官解釋,小鄭既要求科技公司的試用期工資,又要求賠償因拒絕其他公司造成的工資損失,這是不合理的。而交通費依慣例通常由勞動者自行負擔。從第二次面試通過至小鄭找到新單位入職,時間為半個月,科技公司原本給出的試用期工資約4000元/月,綜合考慮其他因素,思明區人民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小鄭半個月的工資,即2000元作為賠償。
①知法守法意識
勞動者在承諾入職后,應誠信履行承諾,不得隨意反悔,如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入職的,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爭取獲得理解,避免出現糾紛。
②證據留存意識
與用人單位達成口頭協議后,可要求用人單位發出書面的錄用通知,對已達成的意向進行確認,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于求職過程中形成的溝通記錄,應注意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