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曹立森律師、王靜姝實習律師
【案件類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審 級】一審
【審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吳某鳳、林某龍(原告)與張某(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因張某的妻子患病無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原告與被告簽訂《解除協議》解除了上述合同。
后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要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解除協議》并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
曹立森律師、王靜姝實習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代理了此案。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在于被告是否運用了欺詐的手段使原告簽訂了解除協議。
如果沒有,原告是否可以要求基于重大誤解撤銷該解除協議。
【案件亮點】
本案中被告妻子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發病的時間是確定被告是否構成欺詐的關鍵事實。被告在代理律師的指導下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妻子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嚴重疾病,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之后,原告又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已經簽署的解除協議。被告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中指出原告吳某鳳自稱從事律師職業,應具有超出一般民事主體的專業知識,不會對簽訂解除協議產生錯誤認識,法官采信了代理律師的觀點。
【案件結果】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基于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如果主張以上述理由撤銷已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需要對發生了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事實進行舉證,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