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孫敬國律師、王藝律師、郭華珍律師
【案件類型】民間借貸糾紛
【審 級】一審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要點: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17年10月9日李某(出借人)與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借款人)、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徐某(保證人)簽訂《借款及保證協議》,約定李某向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借資金1億元,借款期限為24個月,年利率為13%,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徐某為協議項下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李某向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借資金1億元。因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約定還款,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約定還款,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所接受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參與本案訴訟。
孫敬國律師、王藝律師、郭華珍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代理了此案。
【爭議焦點】
經研究案情、搜集證據律師發現:
1、李某用以出借的資金并非自有資金;
2、李某自2017年至2019年近三年內多次對外出借資金,金額巨大,借款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出借目的具有營利性;
3、《借款及保證協議》具有違法性。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擔保法》第五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律師制定了案涉借款、擔保合同應屬無效、擔保人不承擔約定擔保責任的抗辯思路。法庭亦因此將合同效力、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歸納為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并最終認定案涉《借款及保證協議》無效。
【案件亮點】
本案是在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缺席情況下進行的審判,主債務人沒有參與訴訟,對包括出借資金金額、是否存在還款等案件基本事實的了解存在一定難度,我們作為擔保人的代理人對上述問題尤其注意。
本所律師接案后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反復了解案情、核實借款和還款情況,并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案件結果】
法院審判結果對訴、辯雙方觀點的支持情況為:
1、李某主張的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徐某對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所負全部債務的擔保責任,法院認定XX集團有限公司、XX投資有限公司、徐某僅就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2、李某主張的以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3%支付利息和年利率24%支付逾期違約金,法院認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3、對李某不認可的還款情況,法院最終認定XX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歸還利息為4,979,561.93元。經本所律師的努力,最大化減少了委托人在該案中的損失,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專家點評】
本案案由是民間借貸糾紛。通常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是不容易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即使是最高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14條,主旨是在于防止虛假訴訟,也不是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而本案中,在代理律師的努力下,法院采納了"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的觀點,關鍵是抓住了本案借款行為的性質,不屬于民間借貸,而屬于違法從事金融業務。
近年來,金融領域亂像頻頻,各式各樣的理財層出不窮,許多"非吸"平臺都是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從事違法金融活動。本案啟示我們,今后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特別是那些數額巨大的借貸,一定要留意了。
【律師建議】
1、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效力關乎著約定的利息、違約金標準是否適用、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
2、對借款本金及還款金額的核實工作,關乎著債務人、擔保人最終承擔債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