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汪欣然律師、李淑賢律師
【案件類型】買賣合同糾紛
【審 級】二審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王某(買方)與天津XX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賣方)簽署了汽車買賣合同。買方購買汽車后沒有及時上牌照,時隔三年半后,發現其所購買的汽車無法上牌照,不能合法行駛,遂產生糾紛。
汪欣然律師、李淑賢律師作為買方代理律師,代理了此案。
【爭議焦點】
1、賣方是否違約;
2、車輛不能上牌照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的;
3、車輛是否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4、評估折損過多。
買方認為,不能上牌照的原因在于車輛發動機號與進出口證明書上的發動機號不符。賣方認為,不能上牌照的原因在于買方在購買汽車后三年半才上牌照,此時汽車上牌照須符合的標準已由國三已變更為國五,不能上牌照與賣方無關。
【案件亮點】
1、抓住對方弱點,尋找法條支持,明確不能上牌照的原因應歸責于誰;
2、對評估報告進行了充分學習、充分調查,發現評估報告的問題,車輛因為沒有上牌照所以沒開,折損過多是錯誤的,對評估報告的計算方式和細節內容提出了十一條意見,最終法院沒有采納評估報告;
3、主張車輛貶損價值應由過錯方承擔;
4、本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一審后又上訴、再二審,四次審判結果都截然不同,不論怎樣,只要在法律上有依據,就堅持代理意見。
【案件結果】
賣方返還買方80%購車款,并賠償買方70%車輛購置稅損失。
【律師建議】
1、車輛購買后應及時上牌照,以防出現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2、買家在購買物品后,應及時、仔細核對物品的各項指標是否與約定一致,如不符合約定,應及時提出主張、固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