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師】劉鐵律師
【案件類型】買賣合同糾紛
【審 級】一審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賣方)與北京XX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買方)就買賣XX服務器簽訂了合同,因買方拖延支付尾款,賣方起訴買方,買方隨即另行立案起訴賣方欺詐買方,出售非原裝正品的貨物,后與本訴合并為反訴。
劉鐵律師作為賣方代理律師,代理了此案。
【爭議焦點】
1、賣方交付XX服務器是否為原裝正品;
2、交付貨物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3、買方是否就交付產品原裝問題提出過異議。
買方主張,賣方提交產品與原廠配置并不一致,非原裝正品,屬欺詐,提出賣方違約。賣方主張,賣方提交產品均可通過產品序列號追溯至官方網站,系原裝正品,但因雙方是對現貨升級調配的原因導致追溯的產品配置與原廠配置并不一致。
法院審理查明:
1、產品交付早于合同簽訂,雙方共同對產品配置進行了確認,并非賣方單方改裝或拆裝;
2、按照相關服務器的產品介紹和說明,調配范圍屬于允許的適配范圍;
3、經銷商經銷的產品保修期以實際交付時開始計算,并非買方所稱保修期早于產品交付,賣方提交的產品是二手產品;
4、買方從未提出過“非原裝正品”的異議,只在接到法院訴狀后,才以此為由提出反訴。
【案件亮點】
1、及時與賣方技術部門確認,發現買方證據存在按需選取的情況,成功應對了買方的反訴;
2、取證證明上述產品雖然與交付產品的配置不同,但該調配屬于產品可適配范圍,且經過買方確認,令法官知悉事實。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買方支付賣方貨款及違約金,駁回買方的全部反訴請求。
【律師建議】
1、有關合同產品規格型號、驗收交付、保修期等內容,雖然是絕大多數產品供銷合同的格式化條款內容,但不應僅僅將這些條款作為合同的“擺設”,仍應盡可能約定詳細,與實際情況相符;
2、如果商家對于原廠產品進行升級適配,即使經過買方確認,也應在合同里進行特別說明,以免將來發生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