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 id="it0d4"></pre>

<th id="it0d4"><sup id="it0d4"></sup></th>

<code id="it0d4"></code>

北京市中喆律師事務所

您的位置> 中喆律師事務所 > 法律熱點 > 正文

關于對賭協議的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投融資法律事務
來源:股權投資論壇整合、股權實務作者:未知瀏覽:時間::2021-12-17

一、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對賭無效,投資者與股東之間對賭協議約定合法——海富投資案(2012年)

背景:

目標公司甘肅眾星公司(后更名世恒公司)由香港迪亞100%投資設立,陸某為香港迪亞唯一股東。2007年11月,海富投資與香港迪亞、甘肅眾星、陸某簽署《增資協議書》,約定海富投資以2000萬元人民幣對甘肅眾星進行增資,其中新增資本114.7717萬元,1885.2283萬元進入資本公積金。增資后海富投資占比3.85%,迪亞公司占96.15%。

對賭條款:

1、甘肅眾星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否則甘肅眾星需向海富投資進行補償,甘肅眾星不能補償的由香港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2、若至2010年10月20日甘肅眾星無法完成上市,則香港迪亞有義務回購海富投資所持甘肅眾星的股份。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海富投資可就其投資資金獲得相對固定的收益,且不會受到甘肅世恒經營業績的影響,會損及甘肅世恒及其債權人的利益,香港迪亞對于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甘肅世恒及其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Tips:目標公司凈利潤不足3萬元,盈利較少。

 
二、目標公司可以為股東或實控人回購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強靜延與曹務波(山東瀚霖)股權轉讓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再128號)

背景:

2011年強靜延(投資人)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目標公司)、曹務波(公司實控人)簽訂了《增資協議書》,約定強靜延向山東瀚霖公司增資3000萬元,其中400萬元作為公司新增注冊資本,2600萬元作為公司資本公積。各方同時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如果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簽完成IPO,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實控人以現金方式購回投資人所持的公司股權,回購價格為投資人實際投資額再加上每年8%的內部收益率溢價,且公司為實控人的回購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

強靜延、曹務波關于股權回購的約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強靜延已對瀚霖公司提供擔保經過股東會決議盡到審慎注意和形式審查義務,增資擴股、股權回購、公司擔保本身屬于鏈條型的整體投資模式,瀚霖公司提供擔保有利于自身經營發展需要,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東權益,應當認定案涉擔保條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應當對曹務波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Tips:目標公司提供擔保應經過股東會決議。

 
三、協議經公司全體股東簽署同意,全體股東對公司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蘇華工公司與揚州鍛壓機床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2019)蘇民再62號)

背景:

2011年江蘇華工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投資人)與揚州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目標公司)簽署《增資擴股協議》,約定以2200萬元對目標公司增資,其中2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2000萬元作為公司資本公積。各方同時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若目標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能IPO,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回購投資人持有的全部股份。目標公司及其全部股東應在投資人提出回購要求之日起30日內完成回購股權等有關事項,包括完成股東大會決議,簽署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江蘇省高院審查認為:

揚鍛集團公司在投資方注資后,其資產得以增長,而且在事實上持續對股東分紅,其債務承擔能力相較于投資方注資之前得到明顯提高。揚鍛公司在持續正常經營,參考華工公司在揚鍛公司所占股權比例及揚鍛公司歷年分紅情況,案涉對賭協議約定的股份回購款項的支付不會導致揚鍛公司資產的減損,亦不會損害揚鍛公司對其他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不會因該義務的履行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障礙。

相反,華工公司在向揚鍛集團公司注資后,同時具備該公司股東及該公司債權人的雙重身份,如允許揚鍛公司及原揚鍛集團公司股東違反對賭協議的約定拒絕履行股份回購義務,則不僅損害華工公司作為債權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亦會對華工公司股東及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有違商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案涉對賭協議約定的股份回購條款具備事實上的履行可能。

《補充協議》約定:揚鍛集團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華工公司發生任何損失,揚鍛集團公司及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協議經揚鍛集團公司原全體股東簽字。故揚鍛集團公司原全體股東應對上述揚鍛公司應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Tips:目標公司盈利較好,具備充足的回購條件;協議經公司原全體股東簽字。

 
四、股權投資收益與民間借貸的利息等收益存在本質差別——北京深遠公司與中鹽銀港公司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終1642號)

2015年,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深遠瑞智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鷹潭藍海濟世投資管理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人),與中鹽銀港公司(目標公司)、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目標公司大股東)簽訂《增資協議》,向目標公司投資10億元。同時投資人與大股東吉林森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若目標公司在2016年末凈利潤低于3億元,則目標公司大股東回購全部股權,回購價格為10億元加上10%年利率投資溢價。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北京二中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為股權投資糾紛,并非民間借貸糾紛,股權投資收益與民間借貸的利息等收益存在本質差別。案涉雙方均系成熟、專業的商事交易主體,對交易模式、風險及其法律后果應有明確認知。雙方所簽《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第5條第1款、第2款對于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即吉林森工集團自逾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每日應按未付款項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對于該項自愿達成且合法有效之約定,雙方應當遵守。雖然本案投資溢價率與違約金標準合計為年利率28.25%,相對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24%稍高,但考慮本案并非民間借貸糾紛,對本案投資溢價率及違約金進行調減,既與合同約定不符,也不屬于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調整范圍。

Tips:可以將違約總額進行拆分。

 
五、股份公司完成減資程序是執行對賭協議的先決條件——北京銀海通與新疆西龍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20)最高法民申2957號)

2011年北京銀海通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投資人)與新疆西龍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目標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北京銀海通投資900萬元,占增資后總股本的3.05%。同時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果目標公司在2012年9月30日后未能IPO,則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份。目標公司未能實現約定目標。

最高院經審查認為:

根據《公司法》規定,投資方銀海通投資中心與目標公司新疆西龍公司“對賭”失敗,請求新疆西龍公司回購股份,不得違反“股東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新疆西龍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回購股份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完成減資程序?,F新疆西龍公司未完成前述程序,故原判決駁回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銀海通投資中心的該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Tips:應將減資程序列入股權投資協議。

av天堂男人天堂无码在线
<pre id="it0d4"></pre>

<th id="it0d4"><sup id="it0d4"></sup></th>

<code id="it0d4"></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