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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預約合同法律效力——王某霞與劉某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者:未知瀏覽:時間::2021-12-14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初,劉某良有意將位于深圳市福田區上梅林凱豐路的涉案房屋對外出租,并委托案外人阿紅作為租賃中間人對外招租。2021年1月3日,王某霞發送微信給阿紅稱其有意向承租涉案房屋并同意月租金5600元且三年不遞增,隨即通過阿紅轉付定金5600元給劉某良。

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間,王某霞與劉某良通過微信就簽訂涉案房屋租賃合同事宜進行溝通協商,最后因租期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沒有實際簽訂租賃合同。劉某良認為王某霞構成違約而主張沒收定金,王某霞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良退還定金。

02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王某霞與劉某良之間存在就涉案房屋進行租賃的意向,王某霞在明確了租期、租金價格的基礎上向劉某良支付定金,據以確定租賃機會,但雙方并未確定起租期、支付租金方式和期限、物業費用承擔、違約責任等房屋租賃過程中其它基本履行內容,不足以確定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且從雙方之后協商過程看,雙方又重新對租期及對應租金價格進行了新的協商,最終由于未能就房屋租賃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達成合意而導致未能簽訂具備可履行內容的房產租賃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雙方以存在房產租賃意向而收付定金的行為形成了預約合同關系。雙方均未能舉證證明最終未簽訂本約合同系因對方過錯原因導致,且未再就房產租賃進行協商確定,已超過一般交易主體對于交易的合理期待期限,故雙方預約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2021年3月22日,判決劉某良向王某霞返還定金。

03
典型意義
 

《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有關預約規定,從立法層面上認可預約合同是一種獨立合同,并擴大其適用范圍,不再限于買賣合同。

本案在綜合考察雙方具體溝通情況基礎上,根據《民法典》有關預約合同規定,認定本案合同仍處于預約階段,并據此確定責任承擔,妥善化解房屋租賃矛盾糾紛,有效促進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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