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句老話“父債子還”,但是有點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個人的債務以個人的資產償還,那么“父債子償”是不是就變成一句空話了?其實在有一種情況下,父親欠的債真的需要兒子來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債務人死亡了,并不會“人死債消”,如果有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需要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舉個例子,老王去世后,兒子小王繼承了老王100萬的遺產。老王生前向老李借了50萬還沒有償還,這時如果老李提出還款要求,小王就需要從老李的遺產中拿出50萬還給老李。那么有人要問了,如果老王欠老李的是150萬怎么辦呢?若果是這種情況,小王就需要將繼承的100萬都拿出來還給老李,而剩余的50萬小王則不需要負償還責任。當然了,如果小王放棄繼承老王的財產,那么對老王的債務,小王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所以,老話說的“父債子還”和“人死債消”都不是絕對正確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