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在一年前購買了一套特殊房產“村產房”,因洪某不是該村居民,沒辦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因雙方有購房合同,交付全部房款后,洪某全家搬進了該房。洪某認為自己就是房主了。直到幾天前,有該村戶口常年在外的趙某拿著購房合同和過戶給趙某的房屋產權證,要求洪某搬離。洪某目瞪口呆,不知所措。洪某該怎么辦呢?
解答:原房主的行為構成一房二賣。與兩個相對人簽訂了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房屋屬于不動產,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趙某如果沒有惡意,所有權應屬于后來者趙某。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洪某可以購房合同為依據,找原房主承擔違約責任。
此案例提示我們:購買特殊房產要當心,沒有落實過戶手續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