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喆視點 ‖ 如何判斷你的案件是否適用《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面臨一個適用舊法還是新法的選擇問題。今天小編就《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以法律事實發生時間前后為標準簡單探討一下,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原則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案件以《民法典》實施日為界,向后適用;向前原則不適用,但例外情形需按照另行規定執行。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處所指法律事實是已發生且形成的法律事實。
第二,正在發生或者已發生但未形成法律事實的案件(即該事實處于持續狀態且跨越新法實施前后)應當適用《民法典》。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該情形與《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民法典施行以后發生的法律事實”不同,第一款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規定,而第三款規定了除外情形,但該除外情形必須另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才可。
當然,除了本文探討的以法律事實發生時間前后為標準判斷《民法典》溯及力問題外,還會涉及有利溯及規則等方面,本站將會持續更新,謝謝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