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4日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于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據澎湃新聞:一位在現場悼念的小區居民表示,小區里流傳著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騷擾女性,這確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糾纏和騷擾。另一位阿姨稱,她曾見到蔡某某在小區里掀了一個年輕姑娘的裙子,事后,蔡某某的父親還反而把來評理的姑娘給罵了一頓。
25日遇害女孩父親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加害人一家未露面也未道歉。
先看法條:
14周歲,是人生的一道分界線。
在任何社會里,涉世未深甚至還處于“不知無畏”階段的未成年人都是重點保護的對象,但他們涉嫌犯罪的行為卻不承擔刑事責任也讓不少人腹誹不已。今天看到的一個網上調查,甚至有超過8成的受訪者認為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利用刑罰來遏制“低齡化”犯罪。
可是,這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國外的刑事責任年齡多為14歲
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與非罪的分水嶺。14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至16周歲,對故意殺人等八種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負完全刑事責任。
在討論我國應負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過高之前,不妨來看一下各主要國家對于應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從上表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國刑事責任年齡主要分為14歲、高于14歲、低于14歲三種。德國、意大利、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法律制度整體比較偏向于大陸法系),同為14歲的規定。
德國刑法典規定:“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周歲者無責任能力。”韓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意大利刑法規定:“行為時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責任能力。”
在英格蘭,對于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于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就此而言,其主要的刑事責任年齡仍是14歲。
其實也有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先例。就在2000年前,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還是在16歲。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導致日本國內產生巨大反響。經過反復討論,日本國會在2000年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但也僅此而已,并沒有降到更低。
所以,我國法律規定的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獨此一家的,“規格”也并不高。
??“心智成熟”不是降低年齡的要件
有網友和專家認為,我國未成年人心智成熟越來越早,犯罪行為低齡化趨勢凸顯,甚至不乏未成年抱有“犯罪要趁早”的想法,所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勢在必行。
而事實上,正是因為那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心智并不那么成熟,才會受到好奇心理、追求刺激、競爭攀比等低層次本能需要的驅使,導致涉嫌犯罪行為的發生。如果有成年人能夠及時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的引導、疏通、監管與糾正,悲劇或許不會上演。
于是,這就引發了另一個需要討論的話題。
??法律不能解決也不應代替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
我國歷來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針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能因為犯罪情節、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規定。法律在對未成年人定罪和處罰問題上所規定的年齡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縮性,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但不負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要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矯治。如果僅僅因為不負刑事責任就簡單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不免有將社會問題簡單化為法律問題,將社會責任推卸給未成年個體之嫌。
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萬能藥”,并不能解決社會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問題。事實上,社會性問題也并不能通過單純的“入刑”得到解決,因為無數事實證明,單純的想依靠法律解決犯罪問題,基本上無異于“癡人說夢”。
同樣,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能解決因“留守”“失學”“單親”“被欺負”等現象所導致的未成年犯罪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這一現象要從社會、學校、家庭及個體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尋求系統性的解決方法,而不是一股腦的將責任推到未成年個體身上,簡單粗暴地以對孩子的懲罰來代替成年人應擔的教育和監管。
所以,與其關注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加大懲罰力度、如何懲罰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倒不如去反思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如何利用教育、關心等多種措施,行動起來,防止這一類悲劇的繼續發生。
??編后語:
有人說,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責任不在法律,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責任人是家長。法律管不到熊孩子,至少要做到調教和懲戒熊孩子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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