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在上述規定出來之前,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格結算,然而不少人認為合同約定價款與工程量不符,一方要求鑒定,一方不同意鑒定。司法實踐中處理這種情況有很多種做法,缺乏統一的認識。上述規定雖然作出了規定,但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所以適用中也存在很多問題。那么司法實務中對此問題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1、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2、固定價合同下工程造價不予鑒定,合同范圍以外的工程價款可鑒定。
案件名稱:新鄭市新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省地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1)豫法民二終字第12號
關于新源公司上訴主張應按照實際工程量和招投標文件中雙方預算的路線,工程價款據實結算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地礦公司應為新源公司完成兩項施工內容,一是完成截污干管W128-1∽W128∽W129∽W139段,二是完成截污干管W71∽W91段。合同價款606萬元(本合同價款不包括W128∽W129段管道跨河工程費用、道路恢復費用、運距超過200米的土方及渣物運輸費用、施工降排水費用)。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中還約定:本合同范圍內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價格合同(但不包括因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地礦公司在施工初期,依據的圖紙為施工平面圖,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平面圖的內容進行了變更,且該變更內容已經得到了新源公司監理單位的簽字認可,新源公司對地礦公司變更的內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也并未提出異議,也應視為對變更內容的認可。雖然地礦公司的施工內容發生了部分變化,但按照合同約定本合同范圍內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價合同,因此,對合同范圍內工程變更部分的工程價款不應進行調整。新源公司認為該606萬元固定價格并非固定總價,提出應按照實際工程量和招投標文件中雙方預算路線工程單價據實結算合同內工程價款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對于新源公司提出地礦公司按照預算工程設計圖少穿越兩處鐵路,因此應在工程總價款中扣除該費用的上訴理由。庭審中,按照實際竣工路線圖,地礦公司認可穿越鐵路工程系第三人施工完成,在一審中新源公司也向法院提交新源公司與長葛市橋北建筑公司第五工程處簽訂的穿越鐵路頂管施工協議,該協議內容包括穿越二處鐵路工程,總價為486000元,而涉案工程僅穿越一處鐵路,又非地礦公司完成,因此,穿越一處鐵路的工程款243000元,應從固定總價606萬元中予以扣除。對于新源公司提出連接市政管網的支管工程應從總價款中扣除的理由,本院認為連接市政管網的支管工程,也應為合同范圍內工程,應包含在固定總價606萬元中,地礦公司也沒有單獨將支管工程另行計費,因此,新源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對于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計算合同外工程價款依據的問題。一審中,原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相關鑒定單位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鑒定符合法定程序,鑒定單位在鑒定過程中程序也并無不當,而對本案相關事實的分析則是鑒定單位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對某一領域的專業問題進行的科學判斷,具有一定的知識性、權威性、專業性。鑒定結論作出后,鑒定單位又出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質詢,對當事人提出的疑問也作了合理解釋,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鑒定結論不能使用的情況下,鑒定機構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對鑒定結論中涉及的跨河圍堰費用,新源公司上訴主張跨河圍堰費用應在工程款中扣除,依據是新源公司在鑒定機構現場勘驗時提出河床施工在冬季,當時的勘驗記錄清楚地反映地礦公司認可河道中的河水已經放干,但鑒定單位仍根據地礦公司在原審中提供了監理會議紀要計算了圍堰費用。本院認為雖然地礦公司在原審中提供的監理會議紀要,但之后對新源公司提出的異議又表示認可,鑒定單位在原審接受雙方質詢時又不能對為何計算圍堰費用作出合理解釋,因此,跨河圍堰費用230314.52元應從工程款中扣除。
因法律只是對“固定總價合同”作原則性規定,實踐中情況復雜,適用中仍有很多問題存在。要正確適用本條規定,還需要全面深入理解其含義和適用條件:1、約定在先是適用固定價不予鑒定的前提;2、明確承包范圍是固定價不予鑒定的基礎;3約定風險范圍是公平確定雙方利益的保障;4、固定價合同下的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減及工程的簽證、索賠,仍需要鑒定。
轉自:建設工程風險防范
本文圖文轉載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在30日內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