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民商法律智庫 作者:王勇法官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企業內部承包屬于企業經營管理方式,是企業自主決策范圍。由此簽訂的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系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另一方面,就主體而言,雙方之間又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在該類糾紛中,實際施工人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關系認定尤為重要,有關主體特別是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注重平時對相關證據的固定、保管。
1典型案例一:福華公司與大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規則:根據福華公司出具給法院的《訴訟代理委托書》,其自認林某某系其公司職員,結合福華公司提供的《委托書》和《授權委托書》的內容,可以認定福華公司與林某某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系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其屬于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并不禁止,總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大華公司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依據不足。
【法官提示】禁止承包人轉包和分包本意是為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和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之所以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實際上就是因為內部承包并不是違法轉分包,而僅僅是建筑企業內部的管理和操作模式。
2典型案例二:潘某某與廣元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規則:廣元公司與某工程指揮部簽訂案涉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辦公樓及1、2、3號住宅樓的建設施工后,又與潘某某分別簽訂了《企業內部項目承包管理責任制》和《項目承包內部責任制》,從《企業內部項目承包管理責任制》和《項目承包內部責任制》約定的內容及潘某某與廣元公司對該兩份內部承包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看,潘某某當時并非廣元公司職工,廣元公司將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又以“內部承包”的形式非法轉包給了潘某某。據此,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本案“內部承包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法官提示】內部承包人有時會對合同約定或者沒有約定的違約責任作出承諾,且該承諾的違約責任往往高于合同約定或者法定責任,建筑企業往往不知情,如果直接適用于建筑企業并不公平。對于這類承諾效力認定,應嚴格按照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如果內部承包人超越承包權限,又未經建筑企業認可的,一般對建筑企業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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