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晚,張某見同村李某外出,偷偷用鉗子將李某家大門撬開,盜竊李某家樂視彩電一臺(價值4000元),盜竊后將電視藏匿于李某鄰居家空閑的院內,于深夜轉移贓物的時候被李某發現。
針對張某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盜竊未遂,存在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盜竊行為雖已完成,但因其在轉移財物時被發現,并未實際“控制”財物,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應認定為盜竊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將財物藏匿在鄰家使得主人失去了對這一財物的控制占用,應認定為盜竊既遂。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盜竊未遂,是盜竊行為中的未完成形態。本案中,張某已將電視機搬出院子并隱藏起來,其盜竊行為已完成,屬于犯罪既遂。從“控制論”的理論分析,張某將電視機搬出院子已經形成對財物的控制。之后藏匿院子中也是對財物的間接控制。本案應認定為盜竊既遂。
其次,犯罪形態之間不能互相轉換,如果一種犯罪形態已經完成就不能轉為另一種犯罪形態。張某將電視機隱藏起來,自認為不會被他人發覺,后轉移財物時被發覺,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屬于一種意外,是在犯罪行為完成后出現的一種意外。這種意外不能導致已經完成的犯罪既遂形態回溯至犯罪未遂的狀態。
綜上,張某的行為不是盜竊未遂,而是盜竊既遂。對盜竊既遂還是未遂的認定,每個盜竊案件都有其特殊之處,需從客觀方面入手,具體分析行為人對財物的控制形式和犯罪形態完成的狀態。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趙瑤 胥喆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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