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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案例‖集團高管主張70余萬元工資及經濟補償獲勞動仲裁委支持

來源:互聯網作者:中喆原創瀏覽:時間::2018-09-18

在勞動仲裁案件中,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時,需要對三項事宜作出初步的舉證: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2、勞動者所主張的工資金額;3、勞動合同關系的起止時間。在簽有勞動合同、且工資正常發放的情況下,這三項事實并不難證明,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何證明這三項基本事實則會有一定難度。

     中喆所馬育丹律師、景艷敏律師就代理了這樣一起非常規的勞動仲裁案件?;景盖槭牵耗臣瘓F高管在該集團公司工作三年,三年期間該集團公司鮮有按月足額發放工資的情形,且該集團公司將員工工資拆分為兩部分,實際月薪中的30%從公司賬戶發放,而剩余70%或是從集團實際控制的其他公司發放、或是以現金形式發放、或是從集團高管個人賬戶中發放,之后,又出現該集團公司頻繁拖欠工資的情形。不僅如此,該集團公司并未與該集團高管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在該集團高管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高管的社保先后轉到了三個其他公司,也從未明示該高管解除勞動合同。

基于上述原因,這起勞動仲裁案件不同于一般勞動仲裁案件的難點在于:如何證明該高管與該集團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以及起止時間?如何證明該高管的社保雖由其他公司繳納,但是只與該集團公司具有實際的勞動合同關系?如何證明該高管的工資標準不僅僅是該集團公司賬戶發放的30%?

由于該集團公司惡意規避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行為,導致該高管起初立案時難以主張自己全部的合法權益,因此僅提出工資及經濟補償6萬余元。馬育丹律師與景艷敏律師接受了該案代理后,分析認為該高管按法律應獲得的工資及經濟補償應為70余萬元,并申請變更了仲裁請求。

隨后,針對該案件的難點及特殊性,兩位承辦律師制定了仲裁方案:首先,通過工商登記信息證明給該高管發放工資以及繳納社保的幾家公司實際上都是由與該集團公司確定勞動關系的同一套管理人員在進行管理,即該集團公司為其他各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次,再結合在該高管保存的郵件中發現的公司通訊錄、資金日報表、收付款情況等證據,證明該高管就職的公司為集團總部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對其他公司的資金、財務、人員、日常經營進行統一管理,證明該該高管與該集團公司具有勞動關系;再次,通過工作郵件、關聯公司發放工資記錄等文件,證明了該高管實際工資標準及勞動起始時間,從而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承辦律師在庭上就以上問題結合證據進行充分的論證,并獲得了仲裁委支持。近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該案出具了裁決書,該高管主張的70余萬元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獲得全部支持。承辦律師在本案中也以其專業、高效、敬業的表現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及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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