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客戶狀告甲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訴稱其在甲期貨公司營業副總經理和客戶經理的推薦下,投資了甲期貨公司的保本保息型專戶理財產品。該客戶與營業部簽署了《期貨經紀合同》、《資產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協議簽署后,該客戶將500萬資金轉入期貨賬戶,并將賬戶密碼交給營業部工作人員,并由該工作人員操作。然而,該投資產生巨額虧損,現該客戶要求甲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賠償其370余萬元的損失。
由于我所長期從事期貨專業法律服務,甲期貨公司委托我所孫敬國律師代理本案。經孫敬國律師及本所期貨團隊的共同努力,2018年2月,一審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判定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所代理獲得全勝。
案件簡介:
2015年,原告與甲期貨公司簽訂了《期貨經紀合同》,并開立了期貨賬戶。同日,原告又與甲期貨公司營業部員工乙,以營業部的名義私下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將原告開設的期貨賬戶作為理財賬戶,約定保本保息。合同簽訂后,原告的賬戶不僅沒有收益,本金也虧損過半。原告依據《資產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期貨公司及營業部連帶賠償其賬戶本金損失及利息損失,共計374萬元。
我所律師在閱卷中發現,所謂的《資產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雖然以甲期貨公司名義訂立,但合同并沒有加蓋甲期貨公司公章,只加蓋了營業部印章,而該印章也是員工乙私自偽造的。
基于以上事實,我所期貨團隊準確地總結出本案的爭議焦點:
1、原告與甲期貨公司之間是基于《期貨經紀合同》而產生的期貨經紀法律關系,還是基于《資產管理合同》而產生的資產管理法律關系?二份合同那份才是真實有效的?
2、員工乙私刻營業部印章的行為,對甲期貨公司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這兩個爭議焦點問題直接決定甲期貨公司是否要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總結出爭議焦點后,我所律師針對焦點問題確定答辯方案、組織證據,并就乙私刻營業部印章地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進行了立案偵查,一審法院先以“先刑后民”的原則,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隨后第二次提起訴訟,我所律師就實體問題進行了答辯。
針對第一個焦點問題,我所律師從細節入手,發現了原告所提交的《資產管理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中的多重疑點及矛盾點。庭審中,在我所律師有理有據的追問及答辯中,原告對于其賬戶實際控制權并沒有轉移至甲期貨公司,即并不存在真正的資產管理法律關系,本案實質上是期貨經紀法律關系的事實無力辯駁;并終于承認所謂的《補充協議》是其賬戶出現虧損后倒簽的,《資產管理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不具有真實性。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我所律師提供了大量的證據,證明甲期貨公司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提示義務及風險揭示義務,原告應當知道營業部及員工無權代表期貨公司與客戶簽署任何協議,客戶期貨賬戶的盈虧均由其個人負責,即本案不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
此案經過多次開庭,最終,我所律師的答辯意見被法庭采納,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我方代理獲得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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