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開發商沒辦出房產證,再加上個人與物業公司沒有簽訂物業合同,業主王某借機拖欠8年物業費沒交,物業公司無奈狀告王某,要求支付物業費用共計4500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已提供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業主理應繳納物業費,最終原告訴請獲支持。
2007年起,甲物業公司開始對某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因為小區業委會當時還沒成立,故沒有與業主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起初,物業費標準是0.35元/平方米/月,到了2009年起調整為0.45元/平方米/月??擅鎸θ绱说偷氖召M,還是有業主拖著不交,王某就是其中一戶。
剛入住小區之初,王某還及時繳納,持續了兩年,王某便開始拖欠,一拖就是好幾年。期間,甲物業公司以上門張貼或投入信箱的形式催促滿一年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而且每年上、下半年各發送一次催款通知,卻始終沒有任何效果。
最后,甲物業公司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09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的物業費共4500余元。
王某倒是理直氣壯,表示不繳納物業費自然有他的道理:一方面,他2007年就購買了該小區的房子,可開發商卻始終沒有辦出房產證,一直到2017年王某提起訴訟,開發商才將房產證辦出。
另一方面,他并沒有與甲物業公司簽訂有效的物業合同,一直認為是開發商在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2007年-2008年的物業費也是交給開發商,但開發商具體管理到何時他并不清楚,所以甲物業公司必須出具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書面依據?;谏鲜隼碛?,王某表示他不會支付一分錢的物業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雙方并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根據原告實際上為被告提供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可以取得相應報酬。
被告作為小區業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理應繳納物業費用,最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物業管理費4500余元。
房產證下沒下來和交不交物業費是不相干的兩件事情。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業主可以起訴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追索物業服務費案件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三年。同時,訴訟時效還存在中斷的情形,即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法定要件不齊??赡苋薄秶型恋厥褂脵嘧C》、《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核實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
2、企業拖欠稅款缺《銷售不動產發票》,且可能擅自挪用代收代繳購房人辦證稅款。
3、企業將已銷售的房屋再行設置抵押或司法查封。
4、企業倒閉、注銷,無人牽頭辦理。
本案中,王某以開發商未給自己辦理房產證的理由來拒交物業費,顯然,是沒弄清楚誰才是真正侵害自己權益的主體,并且,以侵犯他人的權益來維護自身的利益,這種做法明顯不可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但物業公司提供了事實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雖然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甲公司向該小區提供了事實服務,王某屬于該小區事實業主,理應繳納物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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